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财 政 局
怀商务发〔2016〕11号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促进会议会展产业、电子商务产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怀柔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签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怀柔区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2.怀柔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3.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区商务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2016年7月 日
(联系人:会展中心; 联系电话:69645066)
(联系人:流通发展科;联系电话:69646108)
(联系人:外经科; 联系电话:69642877)
附件1
怀柔区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怀柔区会展经济发展,引进更多更好的会展活动,不断提升会展业规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着力打造国际交往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会议会展项目需在怀柔区内举办(已享受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会议、场地提供方所属系统的内部会议等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
7.项目申报单位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机构、承办机构或场地提供方。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单位。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国际会议申报要求:
(1)在怀柔区至少住宿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际会议活动;
(2)参会人员来自3个(含)国家以上;
(3)参会外宾人数不低于50人(含);
(4)住宿人数为200人(含)以上(为单日住宿的实际人数);
(5)最低消费额100万元(含);
(6)20家(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
2.国内会议申报要求:
(1)在怀柔区内至少住宿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内会议活动;
(2)住宿人数为200人(含)以上(为单日住宿的实际人数);
(3)最低消费额30万元(含);
(4)10家(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
“在怀柔实际消费金额”指在怀住宿、餐饮和会展场地、设施的租用等因会议需求直接发生费用的总计。同一个项目每年度只能由一个申报单位进行一次申报。
二、支持方式
(一)品牌会展活动
1.国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1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每个场地提供方举办的会议活动且在怀消费金额不高于100万元的,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
2.国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12%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连续性会展项目支持:对于连续3届在怀举办且次届的实际消费水平不低于前一届的会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次届支持金额比例比前一届递增20%,对同一个会展项目支持不超过3届。
4.国际认证会展项目奖励:对于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议会展项目,除以上资金支持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重大品牌会展活动奖励:对于在怀举办的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议会展活动,由区商务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怀柔区会展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支持额度及方式等。
(二)会展服务类企业奖励
对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场馆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和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
对新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重大会展企业(机构),在怀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年不高于房租30%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怀柔区会展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项目审议工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示范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以及会展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项目初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召开,由区商务委提供项目初审意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项目终审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
四、项目申报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品牌会展活动支持项目
1.品牌会展活动项目的申报。采取预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于活动举办日3个月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项目上报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预申报材料:
(1)项目预申报表(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说明书(包括主办单位简介、合作单位情况、本届项目具体内容、上一届会展项目总结等内容)的Word和PPT电子版及纸质版文件;
(4)往届项目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5)国际协会组织认证相关材料;
(6)合作方委托申报书;
(7)其它相关文件。
2.品牌会展活动支持资金的申请。通过联席会议审定的支持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需提请区商务委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现场验收单。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将申请拨付资金的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区商务委申请支持资金,资金拨付为每半年一次。
区商务委于当年4月15日与10月15日前将初审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补贴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复审在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申请拨付资金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现场验收单;
(3)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议程、签到表、国际会议需提供参会人员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实际在怀发生费用发票、参会媒体签到表及报道材料等的复印件,活动报告书与活动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二)会展服务类企业及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项目
1.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
3. 会展服务类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它相关文件。
4.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
(4)其它相关文件。
5.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6.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附件2
怀柔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打造云数据中心、孵化器等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园区,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云计算、数据服务、营销推广、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等服务的综合性专业服务商。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
对新迁入怀的国内外知名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O2O(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等领域电子商务企业结算中心或具有结算功能的企业总部,年网上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经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年网上零售额证明材料;
4.百强电子商务企业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购房租房
对新迁入怀年网上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连续5年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年补贴不高于30%,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专项资金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年网上零售额证明材料;
4.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5.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支持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开展商品经营活动,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促进“互联网+”一二三产业融合。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年网上零售额证明材料;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
对搭建社区(农村)电子商务便民平台,且开设搭载平台体验、订货、配送、服务等功能,同时通过验收的线下连锁便民服务站点的企业,择优对其每建设一家连锁便民服务站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便民服务站点标准:
1.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居民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同时,搭载代收代缴、快递收寄、信息查询发布等便民服务功能。同时,农村便民服务站要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产品。
2.单个企业在怀柔区至少拥有5家自营便民服务站点。
3.原则上每个社区及行政村只扶持一家便民服务站点,日期以站点通过评审验收时间节点为准。
4.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悬挂统一标识,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服务站的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5.配备必需的网络软硬件设施,能够连接到电子商务便民平台。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
6.服务站售卖的商品必须由搭建电子商务便民平台的主体企业统一配送。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便民服务站点相关建设、使用手续证明;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区内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设线下跨境电商体验店,体验店正式投入运营且有实际经营业绩的,经营面积、商品种类等达到要求的,择优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奖励范围包括门店设施装修、配备经营设备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生费用明细;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
(三)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附件3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吸引培育总部企业在怀发展,全力打造总部经济发展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具体申报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
(2)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3)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的其它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地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它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区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怀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怀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总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总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建立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旅游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文促中心、工商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统筹解决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部企业由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企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材料后,经联席会议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确定,对于准予认定的企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总部企业确认函,总部企业确认函有效期为一年。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本区总部企业有关资金扶持政策。
(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分(子)公司设立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等内容,需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复印件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落实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
对新引进的纳入北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4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配套资金奖励和补助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二)新入驻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对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地区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经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出具的总部企业确认函;
3.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证明文件;
6.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地区总部的情况说明;
7.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贴
在执行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新在怀注册或迁入本区,且在1个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自用办公面积原则上可享受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分5年,每年按20%的比例支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市级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经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出具的总部企业确认函;
3.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证明文件;
6.自建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7.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轻资产总部企业奖。
对新注册设立的资产不足1亿元的轻资产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除外,)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享受《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政策财政奖励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号)文件提供相关材料。
五、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申报时间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六、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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